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股权纠纷部 > 国晖案例

成功代理原告李某拿回股权转让款案
发布时间:2023-01-29 15:57:57
浏览量:871

      ★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23日,原告刘X和被告张XX签订《股权让协议》,约定张XX将其持有深圳市XX管理咨询有限公35%的股份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X。2019年4月3日,刘X向张XX支付款项50000元,但张XX并未依约将案涉公司股份转让到刘X名下。2019年8月21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合意,张XX于2019年8月26日向刘X出具借条,并偿还案涉款项50000元。后张XX未依约出具借条,虽刘X多次催讨,但张XX亦未还款。在国晖律师建议下,刘X起诉到法院要求张XX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X和被告张XX针对将案涉50000元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达成合意,张XX应当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还款期限,张XX理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XX虽答应还款,但并未履行,显属违约。刘X要求张XX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刘X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X和被告张XX2019年3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

      二、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X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张XX负担

      ★ 律师分析

    本案案情简单,原告证据材料比较充足,加之律师专业水平介入,大大加大了原告胜诉的概率。判决后,律师还协助原告成功申请了强制执行。

以上根据 (2020)粤晖民字第2454号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