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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楼下漏水,国晖律师帮被告减少赔偿!
发布时间:2024-05-06 1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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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相邻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潘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XX花园X期X号楼X栋1809室,被告位于X号楼X栋1909室,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系正上下楼相邻关系,2019年原告及家人发现房屋客厅及厨房天花板开始渗水,后来长期积水严重腐蚀天花板,甚至出现墙皮脱落现象,厨房天花板更是出现大面积黄色液体,污染了原告整洁的家居环境,原告家人向物业反馈才得知系因被告进行房屋装修改造防水缺陷导致。同时,被告将房屋一侧原有的室外长方形镂空平台填充改造为实体可使用阳台,这不仅属于违规搭建建筑物,且遮挡了原告房屋的采光、日照及通风,原告及家人的居住体验严重下降,尤其损害家中对取暖、光照有较大需求的老人的健康居住条件。小区物业管家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X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向被告方发出具《装修违章通知书》,被告逾期未进行整改。直至2023年2月,在原告持续索赔的情况下,被告才找到一维修人员将原告厨房漏水处堵住,却未解决根本的漏水问题,未将拆开的厨房天花板恢复原状,对客厅天花板漏水处亦未进行维修。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支付原告相应的装修费用。针对上述侵权行为,被告除应立即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物,向原告支付装修费用外,还需支付相应的租金损失,原告及家人因前述问题难以继续居住案涉房屋,自2022年3月搬离案涉房屋,并委托中介对外出租房屋,但因漏水及采光问题导致有意向租房的多位看房人均未承租案涉房屋,因此该房屋空置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2023年4月21日,原告就本纠纷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被告于次日签收,却未在合理期限内与原告联系、处理本案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支付原告装修费用47564.86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120000元(按照每月8000元,从2022年3月1日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判决确定义务之日止);
       3.判决被告立即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物,将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4.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合计167564.86元。
       国晖律师作为被告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于原告主张的第1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并未实际产生,且其主张的装修范围明显超出需修复范围,费用畸高,请求法院驳回。首先,被告于2023年3月25日已经请专业维修人员找到了漏水原因并做好了楼上楼下的防水处理,不存在继续漏水问题。其次,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并未实际产生,且原告提交的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局部装修项目预算报价单,并非是针对漏水区域进行局部修复的方案报价,而是进行全屋粉刷装修的报价,已经远远超出了漏水需要修复的施工范围,部分列举如下:第一项刷漆部分中的第2项界面剂涂刷,数量为248平方;第4项墙面抗裂纹挂网处理,数量191平方;第6项请顶面打磨,数量为248平方;第7项墙顶面刷乳胶漆,数量为248平方。辅料清单中的腻子粉数量40袋,主料清单中的乳胶漆数量4套。原告家中漏水区域为大厅以及厨房、卫生间,涉及的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原告家中套内面积一共才131.04平方,而以上报价单中涉及的范围明显已经超出修复漏水区域的范围,是针对全屋装修的一个报价。同时,对于原告家中因漏水造成的问题,被告一直以来均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费用,且被告也已经找有资质的维修公司上现场看过,但是原告对于被告请的装修公司不认同,且一直否认被告的修复方案,导致被告的装修公司无法施工。被告表示,如果原告愿意以正常的价格合理的方案自己找装修公司施工,被告也愿意承担相应费用,但是,原告提供的报价单大大超出正常施工范嗨和高于市场价,被告不予认被告委托广东海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现场漏水施工修复提供施工方案以及报价,该公司用了最好的油漆和材料,最终报价才8000元。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二、对于原告主张的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完全不影响原告的日常居住,搬离房屋系原告因自身原因主动搬离,与被告无关。且原告房屋不能出租的原因也与被告无关。原告诉请租金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从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与管家的沟通过程来看,原告家中漏水次数不多,原告自2019年出现第一次漏水问题后,中途长达两三年时间都未有反馈。可见漏水情况并不严重。事实上,原告家中只有大厅、厨房、卫生间有顶部漏水痕迹,完全不影响原告的日常居住。原告诉请租金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在协调过程中表达的诉求都是支付维修费用,从未提过其搬离房屋系因为漏水所致。如果原告是因为漏水才被迫搬离房屋,不可能自己不积极修复房屋,且在发生年后才选择搬出去,而且到现在原告也都没有进行实际修复,与常理不符。很显然,原告是因为自身原因主动搬离而非被迫。且据原告起诉状称其因难以继续居住案涉房屋而搬离,搬离后委托中介对外出租,其对外出租的行为表示该房屋是符合居住环境的,原告所述因漏水导致无法居住存在前后矛盾情形。原告房屋不能出租出去的原因与市场行情有关,与被告无关。
       三、关于原告主张第3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无权就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原告与被告虽然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但是被告因安全原因封闭厨房窗户,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屋,也不存在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问题。且涉案同一楼栋其他层住户也存在与被告相同的行为,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行为是否为违法改建行为,系行政执法范嗨,应由相应行政机关确认并进行处理,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拆除。
       四、被告封闭厨房窗户之前,从走廊通过空中通道是可以直接到达被告家中的,一直以来都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且在2015年左右,被告就曾经在家中遭遇入室偷盗和被绑架,凶手正是从走廊通过空中通道到达被告家中。凶手也因此被判处了刑罚。案发后,因为害怕再次发生此事,被告才封闭厨房窗户,以保障自身安全。该事件物业当时是知晓的,且被告的行为物业也认可并未反对。综上所述,希望法院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赔偿多少钱?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双方,应当秉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在庭审中称愿意对漏水问题积极处理,并没有故意逃避。因此,根据被告自认的事实和原告提交的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认为原告房屋天花板漏水系被告的原因所导致。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用47564.86元,该费用系原告维修受损墙面及漏水的必然开支,但原告估算的价格偏高,法院将其调整为1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物,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搭建,应由相应行政机关确认。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修复深圳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花园X期X号楼X栋1909室客厅、厨房、卫生间漏水处;
       二、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修复费用15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651.2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000元,被告潘某负担1651.29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因漏水问题产生了纠纷。被告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在庭审中称愿意对漏水问题积极处理,并没有故意逃避,但原告的诉求明显不合理。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被告减少了一大笔支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14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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