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交通事故部 > 国晖案例

肇事车辆改变非营运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商业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24-03-26 14:32:49
浏览量:81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1950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死者招某某1的配偶。
       原告招某某2,男,1974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死者招某某1的儿子。
       原告招某某3,男,1979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死者招某某1的儿子。
       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子商务服务部,负责人,袁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谭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诉称:2022年10月3日14时42分许,被告袁某某驾驶粤******号牌货车在XX路西往东XX公交站XX路段与骑行自行车过人行横道的招某某1发生碰撞,招某某1倒地受伤并于2022年10月3日16时29分许在佛山市X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1月4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招某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医疗费4322.20元、死亡赔偿金274270元、办理丧事人员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6000元、伙食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丧葬费75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449527.20元。
       肇事车辆粤******号牌货车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子商务服务部所有,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在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
       2022年11月18日上述原告与被告袁某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上述原告180000元,并向被告袁某某赔付了其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上述款项赔付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完毕。
       2022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出具(2022粤0604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子商务服务部所有的粤******车辆,为此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1020元,现原告已按诉前财产保全的要求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袁某某、佛山市南海区XX电子商务服务部共同赔偿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5621.76元。
       二、判令被告XXX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被告袁某某、佛山市南海区XX电子商务服务部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袁某某、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子商务服务部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死亡赔偿金274270元无异议。
       二、答辩人对医疗费4322.2元、办理丧事人员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6000元、伙食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有异议,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案外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案外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支付给上述原告的180000元中包含了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一切赔偿费用。现原告主张上述费用属重复主张,违反诚信原则。
       三、答辩人对丧葬费75935元无异议。
       四、答辩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有异议,涉案车辆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营运状态,通过交警部门车辆勘验照片可以看出,涉案车辆车身已没有相关货运标志,涉案车辆在案发时也并未承载任何货物,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没有增加,不属于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被答辩人安盛天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答辩意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物,即肇事车辆在投保时注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已改变为营运车辆,其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该性质的改变,导致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并未告知答辩人,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改变车辆性质显著增加保险标准物的危险程度,且不告之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招某某2、招某某3各项赔偿款共199486.2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招某某2、招某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袁某某赔偿陈某、招某某2、招某某3各项款项共199486.20元,肇事车辆有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该保险公司通过和解的方式在交强险内赔偿陈某、招某某2、招某某3共180000元。肇事车辆虽在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有商业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改变了非营运性质不予赔偿,法院采纳了该一辩称,判决由被告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JZ0024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